民事訴訟法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是什麼
1、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由法院院長主持,成員由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資深審判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數是單數。
2、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
二、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審判職能不同
1、審判委員會是本院決定案件處理的最高審判組織,是審判業務方面的決策機構,指導和監督全院審判工作。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以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
2、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或由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複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三、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職責的具體區別
(一)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審判委員會不直接開庭審理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複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擬判處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3、檢察院抗訴的;
4、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6、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應當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關於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説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有意見分歧,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佈。
(二)合議庭的主要職責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2、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3、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4、評議案件;
5、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7、製作裁判文書;
8、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民事訴訟法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區別主要在於組成方式的不同、主要職能和職責均不一樣。我國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外,所有案件都必須採用合議庭進行審判,而審判委員會則主要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和疑難案件等審判工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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