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區別是什麼
一、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調查是法官主導的糾問;法庭辯論則是當事人的自由發言,法官只是充當裁判。
法庭調查階段的根本任務是讓法官查清事實。法官調查的主要場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審查證據、詢問案件當事人。舉證、質證、詢問證人等最終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庭調查的順序不是對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個指導。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樣的順序最有利於查清事實。法官要主導這個階段。
當事人也不是完全處於被動狀態。法庭辯論就是為當事人和律師自由發言安排的,在法庭調查階段,沒有機會説的話,沒能舉的證,都可以在這個階段向法庭提出來。當然,也包括對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如果法官在辯論中發現有什麼問題,法官可以重啟他主導的法庭調查階段。這也就是訴訟法規定的法官可以重新開始法庭調查的道理。
曾經有意見爭論我國的庭審是應該採用糾問式還是抗辯式。這樣看起來,我們現在的庭審就是一個糾問式與抗辯式的完美組合。這種結合極好地説明了“分”的過程中法官是如何與雙方談話的:首先法官根據案件需要,詢問雙方;然後再由雙方自由發言,相互對抗。經過這樣的過程,案件中的任何問題都會暴露無遺,而且整個庭審看起來就像是一場合情合理合法的談話交流,自然流暢。
二、正確理解開庭的程序結構
開好一個庭,必須正確理解訴訟法中相關的程序規定。
庭審的模式,概括起來就是“總—分—總”的談話模式。
總:原、被告各自陳述一下自己的總體意見(即原告訴稱、被告辯稱);
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詳細談論案件中的具體問題;
總:最後陳述。雙方當事人根據庭審的情況,各自總結一下自己的意見,作一個總體的發言(刑事案件中,這個權利專屬於被告人)。
即使不在法庭上,我們日常聽兩個人辯理,也大致是這個程序。我們的庭審設計就是按照這樣一個非常符合自然談話規律的模式設計的。法官首先聽一下雙方各自的總體意見;再針對具體問題與雙方展開對話;最後,再聽一下雙方的總體意見。
在此基礎上,前面加上一個程序性的開頭:除了一些儀式化的內容之外,核心內容是詢問對法庭上的人員(包括當事人和審判人員)有無異議。如果法庭上的人員都合格,則具備了開始庭審的條件。
這就是開庭的基本法律框架了。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發生糾紛等時間,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時就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時,也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證詞來判斷和審理案件,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對審判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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