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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的順序是怎樣的

訴訟過程是很複雜的,此時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而其中就少不了進行法庭調查。此時也有一定的調查順序,那具體而言法庭調查的順序是怎樣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對此,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法庭調查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法庭調查順序是怎樣的

第一,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首先由陳述開始,其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同一稱謂中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由他們推選出的代理人。同一稱謂中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由他們推選出的代表人發言陳述。作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陳述時,亦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主張、案件事實以及證明主張得以成立的理由來進行陳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擊對主,或離題千里,漫無邊際,以簡潔、明瞭為宜。

第二,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分別陳述的訴訟請求及其理由歸納案件爭議焦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該階段對於整個庭審活動的進行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一定要認真聽審判長所歸納的爭議焦點,如發現有遺漏,一定要向審判長講明,並請求將此列為爭議焦點,因為如果忽視了此階段異議權的行使,勢必導致對當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實得不到法庭調查和辯論,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有證人出庭憑證時,審判長在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和與當事人的關係後,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要求證人如實地提供與本案有關的一切情況,證言必須客觀,如有偽證,依法應負法律責任。

第四,當事人各自舉證及互相質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供證明。當事人舉證及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出示證據,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及第三人對其所出示的證據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舉證與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是法庭調查階段的核心,是事關當事人勝敗的關鍵。

第五,宣讀鑑定結論。一般是先宣讀鑑定書,然後由鑑定人對鑑定結論作出口頭説明。宣讀鑑定結論後,審判人員可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庭許可,向鑑定人發問,也可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是否許可,由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人員對鑑定結論發生懷疑,或者當同一需要鑑定的問題,不同的鑑定得出不同的鑑定結論時,可以通知鑑定人員重新鑑定或另請有關部門指派其他人員另行鑑定。

第六,宣讀勘驗筆錄。經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在現場進行勘驗而依法制作的筆錄應當庭宣讀,在勘驗時拍攝的照片或繪製的圖像應該向當事人出示。在宣讀出示後,應詢問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照片或圖像的意見。

第七,法院出示其依職權調查出的其他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法官應當當庭向當事人出示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當事人有權對這些證據質證。

第八,審判人員認證。法院審判時要求當事人當庭出證、質證,法院對當庭能夠認證的證據要予以確認。當質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反映案件的客觀真實時,即可以進行認證。

二、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的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高法解釋》第15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這就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調查核實證據權,它體現了我國刑事審判模式的職權主義色彩。理解上述規定,要注意兩點內容:

(一)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的前提,是“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主要是指合議庭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為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證據是清楚、充分的,但某個證據或者證據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對同一法律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各有不同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者鑑定結論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除疑問,就會影響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法庭無法及時判定真偽,很有必要先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二)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使用的具體措施,包括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勘驗、檢查”是指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的勘驗或者檢查;“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於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或者罪輕的各種物品和文件、郵件、電報等,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但與案件無關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扣押;“鑑定”,是指為查明證據的真偽,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某個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確定;“查詢、凍結”,主要是指依照規定查詢、凍結被告人的存款、匯款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採取上述措施調查核實證據,是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並不是在行使偵查權。另須注意:上述措施中不包括搜查,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沒有搜查權。

具體的調查順序,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在法庭調查過程中也需要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要是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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