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區別是:性質不同、參加的主體不同、效力不同這三個方面。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訴訟外調解不在訴訟過程中調解。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訴訟外調解要求當事人自願和合法,但不夠嚴格和規範。
二、訴前調解的效力及時間
訴前調解結束後,會產生兩個後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於前者我們不必細述,而對於後者,則會出現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麼是否會出現因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可以採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
即在調解協議達成後,由調解員明確告知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並提出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建議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正式調解文書的建議。對於前者,雙方可以共同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使調解協議變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對於後者,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法院製作調解書的請求,則應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然後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但當事人應向法院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體繳費標準,應只收取製作調解文書的成本費用,但在調解書中應述明案件系調解工作室調解,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予以確認的情況。
任何一種程序,都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訴前調解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調解期限限制,則勢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利。但調解又是一個雙方從有爭執變為無爭執,從有矛盾變為相融合的過程,若時間過短,則一般不容易調解成功,因此訴前調解的時間應限定為一個月為宜。如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當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確定如何履行協議;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工作室則應將案件轉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後進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訴前調解和法院調解有一部分重合的在於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由法院來主持進行的。最主要是在訴訟開庭之前法院會進行雙方的調解,是由法院來行使這項權利。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的,法院需要進入下一個審理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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