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調查流程有哪些環節?
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很少會接觸到關於民事訴訟內容,對於法庭,大部分的瞭解可能也僅侷限於電視劇中的某幾個一閃而過的場景。大部分人可能窮極一生也不會踏上法庭,但是俗話説有備無患, 多瞭解一些相關的法規,程序,在實際需要使用時也不至於驚慌無措。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帶大家瞭解一下民事訴訟法庭調查流程的相關內容吧。
民事訴訟法庭調查流程有哪些環節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通過這些內容的瞭解,可以使我們在需要時有一個充分的準備,不至於手忙腳亂,措手不及。今天的關於民事訴訟法庭調查流程的普及就這些了,如果您有法律相關問題需要了解,請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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