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立案

立案調查、立案審查、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一、立案調查、立案審查、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立案調查、立案審查、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第一個是立案前準備立案,第二個是立案前即將立案,第三個是已經立案繼續偵查。立案調查代表對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基本認定,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並正式啟動調查程序,立案審查則是法院對於上訴案件的審核而立案偵查則是指的刑事案件偵破工作,這是三個不同的處理違法行政行為。

二、立案調查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

2、有明確的違法主體;

3、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

4、屬於該機關管轄範圍。

三、什麼是立案審查

立案審查是我國曾經執行過的一項立案制度, 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自2015年5月1日起,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提起上訴。

四、立案偵查須具備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7)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説明理由。

綜上所述,立案審查、立案調查、立案偵查具有一定的區別,但是,又有一定的聯繫,雖然這三個的行政機關不同但是都是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步驟,只有通過這三種行政行為才能最終證實犯罪事實並對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同時這三種行為都是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進行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