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限內律師可以看卷宗嗎?
一、審查起訴期限內律師可以看卷宗嗎?
審查起訴期限內律師不可以看卷宗,在檢察院還沒有下批捕令之前律師一般是不可以看到卷宗的,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逮捕時間在審查起訴時間之前,而律師行使閲卷權的時間是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從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律師就可以會見到犯罪嫌疑人了,但不一定刑事拘留之後就可以看到案件的卷宗。
律師在案卷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有權閲看和複印案卷材料,但律師也不不允許將案卷材料給當事人和家屬看。所以當事人和家屬始終是看不到卷宗的,當然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均需要當庭舉證質證,也就是説庭審時,當事人和家屬可以聽到或看到公訴人列舉證據。
二、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以後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並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後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範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卷宗在審查起訴期間律師四不能查看的,即使是那些可以接觸到卷宗的公職人員,也是不能講卷宗之中的內容告訴其他的主體的。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主要職責是收集證據,爭取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若是接觸卷宗,可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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