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閲卷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受法律保護,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閲卷,並可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閲卷手續需要進行申請。律師可以直接和檢察官接觸。經允許,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閲,副卷(辦案機關操作卷)的不可以。
辯護律師在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應第一時間聯繫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
應當注意,辯護律師要在案件已送到檢察機關後的第一時間聯繫檢察機關的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這樣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檢察機關在律師還未閲卷的情況下,便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律師便又無法接觸到案卷,而且這期間耽誤的時間有可能長達一個月之久。同時,辯護律師在第一時間閲卷,還可以防止案件到達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以制定管轄手續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許辯護律師閲卷情形的發生
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
1、辯護律師有權閲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
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説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應當徵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可以説,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前律師可以做的工作還相對來説受到侷限,但正式步入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後,無論從哪方面來説,法律制度都需要充分保障律師的閲卷權,因為律師可以從卷宗上發現司法機關偵查過程中本身存在着的一些問題,只不過,律師的閲卷權在行使過程中也不是特別的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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