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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請律師是否能查閲卷宗材料?

檢察院批捕後請律師是否能查閲卷宗材料?

一、檢察院批捕後請律師是否可以查閲卷宗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捕的,案件仍屬於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期間,不能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只有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或移送法院審理後,辯護律師才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檢察院批捕的時效要求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來説,對於嚴重刑事案件嫌疑人,檢察院會盡快的做出批捕決定。在未審查起訴之前,案件都在偵辦過程中,這個時候,請律師是可以的,當然,律師要在自己權限範圍內開展工作。現在律師還不能查閲複印和案件相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