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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保密嗎?

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保密嗎?

一、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保密嗎?

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是保密的,一般來説,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檢法等機關不會給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公安機關查閲材料,只有等移送到檢察院的説時候才可以。律師雖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師法》也規定律師不得向當事人公開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偵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會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證據,嫌疑人也會提出供述和辯解。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組成部分。在審判過程中,檢察院也會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出示部分證據材料,這個時候嫌疑人是在場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二、律師在查閲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的內容:

(1)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麼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2)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閲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瞭解,並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係。

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並通過會見被告人瞭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3)對主要證據複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瞭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顯然是保密的,不允許無關人員進行閲覽,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調查取證的需要,或者是辯護人行使個人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查閲卷宗是允許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落實保密規定,對審查起訴卷宗的相關內容進行合法的閲覽,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