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保密嗎?
一、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保密嗎?
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是保密的,一般來説,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檢法等機關不會給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公安機關查閲材料,只有等移送到檢察院的説時候才可以。律師雖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師法》也規定律師不得向當事人公開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偵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會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證據,嫌疑人也會提出供述和辯解。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組成部分。在審判過程中,檢察院也會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出示部分證據材料,這個時候嫌疑人是在場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二、律師在查閲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的內容:
(1)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麼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2)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閲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瞭解,並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係。
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並通過會見被告人瞭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3)對主要證據複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瞭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卷宗顯然是保密的,不允許無關人員進行閲覽,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調查取證的需要,或者是辯護人行使個人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查閲卷宗是允許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落實保密規定,對審查起訴卷宗的相關內容進行合法的閲覽,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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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可以會見律師嗎?
律師解答:偵查階段律師能會見。律師解析:偵查階段律師能會見。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屬見面,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一直到判決生效後,家屬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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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特徵
律師解析:刑事強制措施的特徵有:強制措施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着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內容是人的人身自由的處分。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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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檢察院的案件能夠私了嗎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對於出於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夠私了,因為此案件屬於公訴案件,應由人民檢察院覺得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但是對於部分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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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允許會見已決犯嗎?
律師解析:1、一般來講是可以的。一是判決書下達後,還在10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原來的一審律師還可以去會見他。2、如果是二審判決下達,或者是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那就要重新委託申訴的律師去會見他。辦理申訴委託手續後,律師去看守所或者監獄去會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