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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閲的權利嗎

律師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閲的權利嗎

一、律師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閲的權利嗎?

律師有刑事案件卷宗查閲的權利,刑事案件的卷宗是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材料,對卷宗進行查閲對了解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查閲卷宗的,但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閲,但是隻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才可以查閲。

二、刑事案件卷宗到哪查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另一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類是具有包含關係的,之所以這樣分,是因為它們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

1、在偵查階段

律師看不到這兩類中的任何一類,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瞭解案件情況,然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在審查起訴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性鑑定材料就包括法醫鑑定、物價評估報告等等這一類材料。現在全國大多數省市都是按照這樣來執行的。新的《律師法》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並沒有限定在技術性鑑定材料。這是律師法走在了刑事訴訟法的前面。這是一個法律改革的趨勢,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新的《律師法》並沒有被得到有效地執行,在全國大多數省市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夠看到的案件材料也僅限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已經可以看到包括口供在內的幾乎所有案件材料,北京市的做法給全國其他省市起到了榜樣的作用。

3、在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這時,律師可以根據證據目錄瞭解所有的證據,並可以複製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證據”。案件開庭之後,檢察院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這時,辯護律師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審的律師有時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審律師能夠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審的律師有時看到的只是“主要證據”。

三、律師在查閲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哪些內容

(1)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麼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2)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閲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瞭解,並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係。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並通過會見被告人瞭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3)對主要證據複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瞭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對於刑事案件,任何審理的機關,可能都會通過詢問證人獲得口供等的方式,收集證據,這些證據就會形成此案件的案宗,犯嫌疑人是不得查閲的,但是隻要案件還在審查起訴的階段,那麼就可以委託自己的律師,向審查機關,提出查閲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