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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律師可否看到卷宗?

批捕後律師可否看到卷宗?

一、批捕後律師可否看到卷宗

檢察院批捕後,辯護律師仍可以拿到或複印案卷。

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捕的,案件仍屬於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期間,不能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只有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或移送法院審理後,辯護律師才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當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和逮捕,如果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充分掌握後,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當檢察院批准後即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在逮捕後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聘請律師來為自己辯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