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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81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81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81條的內容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釋義】本條是關於逮捕條件的規定。

實際上大多數刑訴發的條文是一句話或者簡單的段落,但是他的釋義往往包含非常大的信息,如果不是專業的,官方的解讀,我們不可能清楚的瞭解這些法律條文,有時候很可能會誤解,因此當我們遇到相關情況時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