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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06條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106條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之一,同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並列,共同構成了我國的訴訟法體系。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指導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起刑事訴訟的主要法律,其內容十分豐富。那麼,刑訴法106條條的內容是什麼?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刑訴法106條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關於刑事偵查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綜上所述,刑訴法106條條指的是其它規定,對刑事偵查、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及參與人及近親屬等進行了概念上的説明。按照規定,夫妻、父母、子女都是當事人的近親屬,而法定代理人可以是父母、監護人,也可以是對被代理人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

標籤:刑訴法 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