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了什麼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了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了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起了勞動關係,應同時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應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企業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並未交付給勞動者,此種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或者逃避責任而不願將簽訂的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少,而許多勞動者也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只要能夠拿到工資,雙方相安無事,即便沒有拿到勞動合同也無妨,或者出於種種顧慮,勞動者選擇了隱忍,結果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手中沒有勞動合同而陷入不利局面。

二、沒有拿到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究竟該怎麼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1、提前備份。如果當事人每次都是在發生糾紛後被動應戰,那麼對於當事人來説,風險就太大了。因為有時候,當事人並非一定能夠蒐集到其他證據。事先沒有做好備份工作,總是寄望於事後去補救,為時已晚。比如當事人跟用人單位簽完勞動合同後,當事人可以複印一份作為備份。雖然是複印件,但同樣可以起到證明的效果。還有些勞動者在拿到勞動合同之後,沒有妥善保管,結果用時卻發現不見蹤跡了。

2、細心發掘證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後,書面的勞動合同當然能夠直接證明勞動者所主張的事實。打個比方,如果當事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廠方又極力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那麼當事人仔細想想,當初進廠的時候,廠方是否給過當事人書面的錄用或者報到通知,工資是否都是直接打入當事人的工資卡或者存摺廠裏給過當事人工作牌,只要當事人保留住了身邊的這些證據,就可以間接證明當事人和廠方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工資條、社保賬户、工卡、胸牌、工作證等都可以證明與該企業的勞動關係。有些糾紛當中,或許當事人難以取得文字性的證據,但是當事人的工友或許可以助當事人一臂之力,為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證。

3、依法投訴。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是勢單力薄的,遇到糾紛時,單憑一己之力往往難以力挽狂瀾,勞動合同明明簽了,但苦於自己沒有拿到,其他什麼證據也沒有,似乎已經山窮水盡,沒有其他辦法了。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因此,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由政府來督促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一意孤行,不予改正,則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照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因此,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把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發放一份,如果是沒有給勞動者發放勞動合同,那麼給勞動者的權益就構成了損害,如果有損害,那麼勞動者可以藉助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用人單位也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標籤:勞動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