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訴法第143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143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143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143條的內容是關於司法機關宣佈不起訴決定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決定不起訴案件的處理程序的規定。

不起訴的決定必須經過公開宣佈的程序,不能以送達代替向被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的決定。公開宣佈的地點、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確定,但必須有被不起訴人在場。同時,檢察機關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被不起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不起訴的決定,一經宣佈,立即生效,被不起訴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無罪的。對被羈押的被不起訴人,應當立即釋放。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審查

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佈和送達

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

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並非是所有向檢察院起訴的情形,都一定會被起訴,若是經過審核,發現證據不足,或者是受害者想要撤訴的,此時檢察院就可以按照刑法第143條所規定的那般,按照流程,宣佈不起訴。對於並不滿足條件,但是卻宣佈不起訴的,此時審理此案件的司法職員會受到處罰。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