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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212條內容釋義是什麼

刑訴法第212條內容釋義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212條內容釋義是什麼

審判時一般的程序是,在法院的將審判結果下來以後,這時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有確鑿的證據並且能夠證明侵害人犯有某一種罪行的情況下,被害人為了追求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審判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即可稱為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自訴案件如何調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 公訴 轉 自訴 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三、自訴案件的反訴條件是什麼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在訴訟過程中,可 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我國以法治國,依法治國,對審判案件公開公平公正,如果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手中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施害人所犯某一種罪行,可以依據刑訴法第212條,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訟訴。如果有問題解決不了,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保證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

標籤:刑訴法 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