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61條的內容是什麼?
作為律師,旁聽人員、訴訟參與人都應該瞭解,參加庭審的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如果情緒激動、言語過激會觸犯刑事訴訟法麼?如果觸犯刑事訴訟法會有什麼後果?今天我們就來重點對刑訴法第161條進行解析,幫助大家更好的遵守法庭秩序。
一、刑訴法第161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註釋
本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
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嚴肅活動。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説來,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經審判長同意才能發言;在法庭上不得大聲喧譁、吵鬧;聽從審判長指揮,等等。這些紀律、規定,在法庭審判開始時,應當庭宣佈。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很多人分不清 刑訴法161條與刑訴法15條區別,二者的區別是刑訴法161條執行主體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屬於撤案法條。15條執行主體是檢察院和法院,屬於已立案並偵查終結,但不起訴不追究情形。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在此提醒大家法庭作為一個嚴肅的場合,大家無論情緒多激動,都請尊重法庭的秩序,不要喧譁、吵鬧,請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不會偏向惡人,永遠都是守護正義的。如果還有什麼需要請聯繫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解析。
-
被人打證據不足怎麼辦?
律師解答:及時報警。律師解析:被人打證據不足的,受害人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蒐集證據。報警之後,對於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會予以立案,並通過偵查獲取有關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
-
被告證據不足的案子怎麼辦
律師解析:1、可以委託律師審核現有的證據並在律師的幫助相應補充證據;2、你可以在立案後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據;3、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委託律師向公安機關調取你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電話及證據;如果公安機關不予以立案的,你還可以請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責。...
-
法律規定行賄罪的追訴時效算多少年
律師解答:20年。律師解析:行賄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受賄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依據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行賄罪是指,為了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構成行...
-
換押證有什麼作用
律師解析:換押證的作用是: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與人民檢察院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作為憑證。移送的情況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