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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61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161條的內容是什麼?

作為律師,旁聽人員、訴訟參與人都應該瞭解,參加庭審的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如果情緒激動、言語過激會觸犯刑事訴訟法麼?如果觸犯刑事訴訟法會有什麼後果?今天我們就來重點對刑訴法第161條進行解析,幫助大家更好的遵守法庭秩序。

一、刑訴法第161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註釋

本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

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嚴肅活動。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説來,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經審判長同意才能發言;在法庭上不得大聲喧譁、吵鬧;聽從審判長指揮,等等。這些紀律、規定,在法庭審判開始時,應當庭宣佈。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很多人分不清 刑訴法161條與刑訴法15條區別,二者的區別是刑訴法161條執行主體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屬於撤案法條。15條執行主體是檢察院和法院,屬於已立案並偵查終結,但不起訴不追究情形。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在此提醒大家法庭作為一個嚴肅的場合,大家無論情緒多激動,都請尊重法庭的秩序,不要喧譁、吵鬧,請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不會偏向惡人,永遠都是守護正義的。如果還有什麼需要請聯繫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解析。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