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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18條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18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18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有什麼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18條主要是解決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的問題,勞動合同除具備合同的主要特徵外,還具備以下4個特點,首先,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其次,勞動合同的客體具有單一性,第三,勞動合同具有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最後,其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標籤:勞動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