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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冒用他人信用卡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冒用他人信用卡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山東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初X親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為信用卡詐騙罪案件被告人初X的辯護律師。經過會見、查閲案卷和參加法庭調查,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有了較為充分的瞭解,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希望法庭能夠採納:

一、初X沒有惡意透支,系正常使用信用卡,初X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自2012年1月20日起,初X正常使用該卡透支,免息日為56天,一直到2012年7月24止,初X多次使用該卡透支並在免息日內如數歸還透支數額,這都屬於對信用卡的正常透支使用,初X信用記錄良好。2012年7月25日,初X最後一次透支19997元,為何不能在免息日屆滿時(到期免息還款日為2012年9月20日)歸還?

是因為初X的債權人危及到了初X的人身安全,2012年8月5日下午被債權人扣留,並被打傷進醫院清理傷口及縫針。2012年8月6日,初X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公安局取保候審,後多次被電話傳訊。這期間,債權人的追趕,與債權人的協商溝通,以及公安局的幾乎是天天電話傳訊(詳見公安機關對初X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使得初X焦頭爛額、筋疲力盡,使得初X遺忘了信用卡還款的事,後初X於2012年10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羈押於東營市看守所。

公安機關2012年8月6日12時41分至13時49分關於初X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中第1頁末尾、第2頁開頭記載:

問:這幾天為什麼傳訊你到公安局來你沒過來?

答:因為錢沒到賬。

問:今天上午打了三次電話傳你過來為什麼你沒過來?

答:上午我被XX等六人打了,在東營市中心醫院急診包紮傷口並縫針。

問:講一下你被打的事情經過?

答:2012年8月5日下午5點左右,我和XX等六人在東營市XX茶樓吃飯,吃完飯以後我想回去,他們不讓我回去。把我帶上了一個大眾的轎車(車牌號是魯M的,車體顏色是香檳色,具體車號記不清了)把我帶到東城xx賓館309房間,除了不讓我回家,別的什麼都沒做。今天早上八點,他們要帶我去河口,我不想和他們一起去,他們就把我包搶走了(包裏有錢包、身份證、駕駛證、銀行卡)。我想跑,他們就追上我,XX用利器(套手三環,套在指頭上有利刃的那種)把我打傷了,然後我的司機報了110,打我的那幾個人就跑了。司機把我送到西城中心醫院急診科,醫生給我清理了傷口並縫了針。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對於何為惡意透支?以及如何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了以下規定: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結合本案,初X是在2011年申請信用卡不久改變聯繫方式的,不是在2012年7月25日透支後改變聯繫方式的。初X的行為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六種情形之一。

二、公訴機關指控初X犯有信用卡詐騙罪,證據不足,合理懷疑無法排除。

疑問1:銀行催收了沒有?什麼時間催收的?催收的書證在哪裏?公訴機關的證據能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嗎?

疑問2:根據司法解釋,必須是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不還的,才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那麼,銀行兩次有效催收了嗎?催收後還沒超過3個月時,初X就已經被羈押於看守所,他有人身自由嗎?他怎麼去還款?

三、初X有還款意圖,並且通過本律師已於2013年6月25日連本加利一併還清。

公安機關於2013年5月27日14時20分至16時50分對初X的訊問筆錄第4頁末尾、第5頁開頭記載:

問:還有什麼要交代的嗎?

答:這筆銀行的款項我近期可以聯繫我的律師,讓他代表我配合公安機關將錢還給銀行。

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初X犯信用卡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初X的行為依法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希望法庭能夠採納。

辯護人:王XX 律師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件和嚴重的事情。對於這類案件一般證據確鑿的話肯定是要進行判刑的。但是具體的量刑要根據相關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所以律師可以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辯護做出做低程度相關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