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無罪辯護

交通事故家人死亡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交通事故家人死亡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交通事故家人死亡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交通事故家人死亡辯護詞應該如下:

受被告人陳某及其家人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參與本次訴訟活動。開庭前,我會見了被告人,詳細閲讀了起訴書、案卷材料等相關法律文書,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異議,從全案來看,被告人陳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

1、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被告人陳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陳某屬於偶犯、初犯,犯罪時主觀惡性不大,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對其寬大處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出於對法律的無知才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不大。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陳某自願認罪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接受刑事處罰。依照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4、被告人陳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並已經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懇請合議庭予以考慮,對其酌定從輕處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權存在嚴重的過錯,(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處於醉酒狀態,仍然堅持駕車並搭乘被害人熊某某;(2)被害人熊某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使,對本案的發生被害人過錯明顯。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準刑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間,因為被告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且被告人認罪應當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在6個月左右量刑且適用緩刑比較合適。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某法律意識極其淡薄,才導致這一犯罪行為的發生。且從被告人陳某的犯罪的主觀動機,還是在被羈押後的認罪態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陳某的主觀惡性不大。請合議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屬於偶犯初犯,平時一貫表現良好,並無前科且主觀惡性不深,有立功表現的情況下,在量刑時予以寬大處理,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本案偵查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交通肇事逃逸,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向公訴機關提出陳某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其理由是: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本案陳某對發生交通事故不知情,駕車離開現場不是故意行為。最後公訴機關採納了本辯護人的意見,在起訴書中沒有追究陳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最後法院採信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的意見,判決陳某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6個月。

日常生活當中,交通事故一旦發生的話,那麼隨之而來的就是有人員的傷亡,甚至是構成我國的法律當中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此時就需要有專業的辯護律師來進行辯護,這種辯護的話,首先要看一下是否能夠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實在是構成的話,那麼就在量刑方面來爭取從寬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