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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搶劫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未成年搶劫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未成年搶劫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未成年搶劫罪辯護詞的書寫必須要表明搶劫的主體可以被減刑的理由,《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等。

二、犯了搶劫罪該如何處罰

(1) 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未成年搶劫罪怎麼判

未成年人若不滿14週歲,則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因而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應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視需要對接近14週歲,如12至13週歲的人由政府收容教養。若犯罪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目前我國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原則是1)從寬處理原則,《刑法》第17條3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原則。

我國的刑事處罰年齡是14歲,若是搶劫的主體在實施侵權行為時,還沒有滿十四周歲,一般只會被關在交管所進行教育,若是其已經超過了14週歲,此時一定會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具體的處罰,需要根據搶劫的數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