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醉駕開庭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關於醉駕開庭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關於醉駕開庭辯護詞一是簡要説明醉駕前後的相關情況,包括,喝了多少酒,醉駕當時的情形怎麼樣,造成了什麼樣的危害;二是表達自己對醉駕行為的後悔態度和歉意;內容可多可少,只要把情況介紹清楚即可。總之就是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深深的懺悔。
二、醉酒駕車判刑多長時間?
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6個月拘役。但是,醉酒駕車又釀成了其他的危害後果,侵害了不特定羣體的利益,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三、醉酒駕駛相關處罰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已經把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處罰情況分得非常清楚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20至80毫克為飲酒駕駛。80毫克以上為醉酒駕駛。這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標準。醉駕在刑事責任的量刑上,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判處一至六個月的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將“醉駕入刑”的“危險駕駛罪”描述得十分詳細,不管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了社會後果,“處拘役,並處罰金”是對醉酒駕駛的最低刑罰,這是由“危險駕駛罪”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危險駕駛罪”不是結果犯而是行為犯和危險犯,所以不能以撞死撞傷幾個人、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多少財產損失來定罪量刑,而應當以醉酒駕駛本身的行為來定罪量刑。
無疑駕駛員若是違反交通規則而醉酒駕駛的,會損害他人的車輛,甚至可能會使得其人身健康權也受到侵害,由此我國司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明確規定駕駛員不得醉酒駕駛,若是實施了此種行為,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此違規主體可以委託綠樹書寫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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