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犯罪嗎?
會構成金融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案例3、4、5分別屬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是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使受騙者陷入認識錯誤並進而處分財產,作為詐騙罪的特別類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欺騙行為被法律明文限定為使用偽造或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中的“冒用”,應該由“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信用卡”兩個先後銜接的過程組成。
信用卡是屬於他人的個人財產的部分。任何人在沒有得到信用卡持有者的同意之下,是不能夠隨意進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如果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發生,將會觸犯到《刑法》的內容。將會按照《刑法》的內容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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