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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犯罪的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偽基站犯罪的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偽基站犯罪的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1.有無犯罪事實;

2.現有證據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被控犯罪事實為被告人所實施;

3.現有證據所能證明事實的具體情況(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事實情況),以及對證據“三性”的辯駁;

4、檢方所認定事實中存在的邏輯問題

辯護詞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關於態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二是關於辯護的內容。

這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於篇幅長短,而在於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是關於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説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瞭辯護詞的基本觀點。現列舉實例如下。

二、關於量刑意見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節

1.刑法總則規定有18個量刑情節:

犯罪主體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條,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刑法》第18條,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聾啞人。《刑法》第19條,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盲人。《刑法》第19條,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形態方面

(5)預備犯。《刑法》第22條,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未遂犯。《刑法》第23條,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中止犯。《刑法》第24條,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方面

(8)從犯。《刑法》第27條,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脅從犯。《刑法》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條第1款,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條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後的表現

(12)自首。《刑法》第67條第1款,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3)立功。《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4)坦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罪行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條第1款,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16)防衞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7)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第2款,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8)在域外犯罪已受處罰的。《刑法》第10條,在國外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量刑情節:

(1)當庭自願認罪。第七條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贓、退賠。第八條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3)積極賠償、被害人諒解。第九條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4)刑事和解。第十條 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前科。第十二條 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6)犯罪對象。第十三條 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災害期間犯罪。第十四條 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刑法分則中的量刑情節:

(1)特定條款罪行的從重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2)分則中的加減法定刑的情節。

(二)酌定量刑情節:從法理、情理角度出發,根據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犯罪的起因、結果以及其犯罪後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方面,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出解釋,併力圖説服法庭在對被告人具體定罪量刑時予以考慮。

1、被告人的一貫表現以及所在社區、單位的評價;

2、犯罪動機;

3、犯罪後的態度、表現;

4、犯罪的手段;

5、犯罪對象的情況;

6、犯罪時的社會環境、條件。

7、家庭基本情況

8、其他

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辯護詞,對於律師來説只需要公證的説明案件事實,以及在認為公安機關等相關調查機構出現失職情況的辯論。但是無論是誰,在寫出刑事辯論書的時候一定要尊重那就事實不能隨意進行篡改真相,讓法院進行公證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