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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辯護詞用於出資應該怎麼寫

挪用公款罪辯護詞用於出資應該怎麼寫

一、挪用公款罪辯護詞用於出資應該怎麼寫?

1、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3、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處罰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的相關規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無論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都不能挪用公款的公款,用於出資這也不是什麼可以從輕處罰的法定藉口。其實,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態度非常的惡劣,這對於辯護人來説也是有很大的壓力的,但作為專業的辯護人,不能在不瞭解挪用公款罪的案情下瞎辯亂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