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槍支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運輸槍支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運輸槍支罪辯護詞在書寫時必須要明確的表明自己並非是故意、多次非法運輸槍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槍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量刑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依據法律規定,刑法定義上的槍支要具有兩個特徵1、具有法定的槍支結構,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喪失知覺的社會危害性。二者必備,不能割裂。
三、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3、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後者行為則是祕密的方式。
不管是持有槍支還是運輸槍支的行為,都是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對於任何的犯罪主體,一旦被發現非法運輸槍支,此時其一旦滿足刑事量刑的標準,犯罪者無意會被判處較重的處罰。一般情形下非法運輸槍支的主體,可以委託律師我自己書寫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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