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鑑定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鑑定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鑑定時間的規定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來分析,一般情況下,應當在案情的審理期間內進行各種司法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鑑定、鑑定的啟動、鑑定人的條件、鑑定注意事項以及鑑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鑑定、鑑定的範圍、鑑定機構人員、鑑定的批准程序及對鑑定過程的具體要求。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於“鑑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
二、刑事司法鑑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説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的作用在於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案件的審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在司法鑑定的時候出現干擾或者其它不合法的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會增加干擾性,不利於案件犯罪事實的認定。在司法鑑定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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