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有什麼規定?

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有什麼規定?

推薦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和解">刑事和解     刑事諒解書">刑事諒解書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管轄">刑事案件管轄    刑事訴訟">刑事訴訟

刑事司法鑑定是常見的司法鑑定的一種,刑事司法鑑定可以解決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而判決的依據之一也可以是刑事司法鑑定的結果,由此可見刑事司法鑑定在法律訴訟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過,和其他司法鑑定一樣,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也需要遵守,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

一、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

1、基本的鑑定時間範圍

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延長鑑定的時間範圍

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個人自己約定的時間範圍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特殊情況的鑑定時間範圍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可以參考的法律

1、刑事案件傷情鑑定時間,應當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執行。

2、《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鑑定時機

(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申請刑事司法鑑定的時機主要根據損失的部位情況而定,而案件的疑難情況不同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也不同,一般就是30日左右,當然也可以做適當的延長,或者做適當的時間約定,做出司法鑑定的結果,因為每一件司法鑑定都不盡相同,所以實際運用中,要以司法鑑定機構給出的日期為準,這樣可以保障司法鑑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