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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和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司法鑑定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庭審上提出新的證據,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關於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不知道,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重新提出司法鑑定時間就在交換證據期間,即在《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一方舉證,另一方質證時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時間提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二、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司法鑑定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嗎

(1)當事人需根據鑑定意見決定是否通過訴訟主張權益,且該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張權益過程中,確需通過司法鑑定取得相關證據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機構另行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

(3)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應填寫《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申請審批表》。

法律援助機構對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向申請人出具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及時指派司法鑑定機構辦理;決定不予援助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4)訴訟中確需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依規定提出申請。訴訟程序中選定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在當地的,由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照前款辦理。

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需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鑑定的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

(2)申請鑑定的事項符合司法鑑定受理案件條件,且能出具司法鑑定意見的;

(3)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支付司法鑑定費用的。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是需要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鑑定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來,並且司法鑑定也需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和相應資質的鑑定人員進行鑑定,只有這樣才能符合法律的標準。

標籤:司法鑑定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