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技術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在訴訟活動進行當中的司法鑑定也是受到刑事訴訟法的約束的,所以也正是反映了司法審判和司法鑑定活動很多時候是相輔相依的。且技術鑑定也是比較常見的對某項技術成果的技術性能進行評定的,所以,刑訴法技術鑑定的相關法條當中,也是提到進行技術鑑定的必須是相關的專業人才,而且鑑定人需要對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一、刑訴法技術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120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這些都是對刑事訴訟中“鑑定”的具體規定。
二、什麼是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
公安司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在對鑑定結論進行分析研究後,若認為所作結論不夠完備、不夠明確或提出了新的問題、或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新資料,可以決定或申請將已鑑定或新發現的檢體,仍交給原委託的鑑定人進行檢驗,鑑定人對新問題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補充,就是補充鑑定。補充鑑定是由原鑑定人作出,是對原鑑定的補充或修正,若是對原鑑定的補充則應將原鑑定結論與補充鑑定結論結合使用;若是對原鑑定的修正,則以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為準。
重新鑑定是指對原鑑定結論的可靠性發生疑問時,將原案材料再另行委託其他鑑定人進行的鑑定。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可以不受原鑑定內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據委託單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進行鑑定。重新鑑定時若所得出的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對原鑑定結論進行論證並説明不一致原因。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不會專門的針對每一種司法鑑定的類別有着不同的規定的,所以不論是技術鑑定還是其他的法醫臨牀類鑑定,鑑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後的補充鑑定等,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這些內容是相關人員必須要嚴格遵守的。針對刑訴法技術鑑定的規定如果您還有什麼疑惑的,可以到本站平台問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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