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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八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八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在平時工作的閒暇之餘,應該有一個意識就是學習一下我國各種的法律制度來填充一下自己,人們常説有理走遍天下的這句話其實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真正懂得法律制度的公民就敢於用言語去對抗那些暴力執法的工作人員。今天小編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專門要介紹的內容是刑事訴訟法八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八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可見,刑事訴訟法八十條規定的是針對刑事拘留應該滿足的一些條件。提到刑事拘留大家都會發現,公安機關當然沒有任何的權力對我國普通公民進行拘留,絕大多數的已經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實就是一個時間的問題等待判刑了而已,當犯罪嫌疑人滿足有犯罪證據等這些情況是與被刑事拘留的話,工作人員也得先得了拘留證以後程序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