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八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在社會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了一些危害社會和諧和人民安全的違法亂紀的事情的話,公安機關在經過偵辦以後,肯定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但是逮捕畢竟事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名譽問題,所以在進行逮捕的時候,必須遵循刑訴法第89條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訴法第八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八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辦理程序有哪些?
1、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2、決定逮捕的程序
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作出逮捕決定。
決定逮捕的程序與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第89條當中針對逮捕的相關細節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要求在進行逮捕的時候,必須經過審批以後才可以,另外逮捕也是有着相應的時間規定的,被逮捕以後的人員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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