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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1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21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其實現在我國的刑事審判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因為簡易程序主要是會給當事人的律師在辯護的時候造成一定的困難,可是某些情況比較特殊的案件用簡易程序來審理,也能夠提高整個辦案效率並節省司法資源的。我國刑事訴訟法213條規定的內容就是針對簡易程序在審判的時候做出的一些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21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百一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於第二審案件。對於一審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採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採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6、審限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

7、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區別主要如下:

1、審理方式差異,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理。

2、審理期限不同,前者審限為二到三個月,後者為二十天到一個半月。

3、程序差異,簡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予以簡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可以簡化。

4、簡易程序針對的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5、審理期限:普通程序 公訴案件,1個月,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經省高批准克延長一個月 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同公訴案件。被告人沒被羈押的,6個月。經法院院長決定可以延長3個月。審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20天二審:一般上訴抗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四類重大複雜案件經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訴,抗訴由最高院決定再審為3個月,最多6個月。

我們可以看出,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在訊問被告人,證人以及出示證據的這些程序上的要求都是不一樣的,整個流程都是非常的簡單的。只不過是,法庭在最後宣判之前簡易程序當中仍然保留了聽取被告人陳述意見的這一道程序。

標籤: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