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訴法三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三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其實在生活當中,不要求大家對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多麼的深刻,或者説能夠詳細的記清楚我國的法律法規當中的條款。但是最起碼對一些比較日常生活當中經常用到的法律知識應該有所瞭解,其中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有些法條也是大家需要掌握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刑訴法三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三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情況下要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31條的規定是針對迴避制度。也就是説案件在審理的過程當中,不管是被告原告在交代案情的過程當中發現以案件有關的相關人員應該進行迴避的話,是有權要求當事人進行迴避。身為我國執法機關人員,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應該自己執行刑訴法當中的迴避制度。

標籤:三十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