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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七十八條的內容有什麼?

刑訴法七十八條的內容有什麼?

刑訴法七十八條只有一句話,不是什麼長篇大論,只是説,逮捕相關的人員的時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是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才可以。至於被告人何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在這一條裏有其他説明,還有一些人也是需要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才可以進行逮捕。


在所有的案件裏,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實際上,逮捕不是誰都可以進行的,也不是誰都可以用逮捕這個詞定義的,按照刑訴法七十八條裏説的,逮捕需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文,並且是公安機關執行的。違法犯罪對於社會的影響非常的嚴重,但也不是所有人都是違法分子,對於沒有證據證實犯罪事實之前,還不能進行逮捕。

標籤:七十八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