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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哪些?

刑事訴訟案件一般案情較為嚴重,涉案人員較多案情較為複雜。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類案件有明確的規定和説明,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項目較多,鑑於很多人還不太瞭解具體又哪些待證事實。下面我們就整理了相關資料來給大家作個説明介紹。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證明

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運用依法收集的證據,為確定案件中某些待證事實所進行的活動。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二、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刑事審判的實踐經驗,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提出,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1)被告人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4)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6)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7)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8)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概而言之,我國刑事訴法待證事實的具體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構成的要件事實

首先,要查明構成犯罪的具體行為是否確已發生,是否屬於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或其他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這個問題是明顯的,不需要證明的。但是,如果對犯罪行為發生懷疑時,就需要證明。如果確有犯罪行為發生,則應查明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工具和條件,以及犯罪結果、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刑法具體規定了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和特徵,在搶劫、強姦、貪污、受賄等各種具體案件中的具體證明對象是不同的。所以,對具體案件的證明對象要按法律要求來確定。例如,犯罪結果的危害性大小,不僅對於量刑有着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國家、集體或公民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大小,還是提起附帶良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傷害程度輕重等,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因而對於犯罪行為的各種情節,應當加以證明。其次,誰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者在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以及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主觀罪過時,才應負刑事責任,因而在刑事訴訟中行為人確切年齡、精神狀態、有無主觀罪過,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出於故意的,其特定的動機、目的是什麼,等等,對於這些問題發生爭議或懷疑時,應當加以證明。

2、作為罪刑輕重的各種量刑情節的事實

這些情節特別是法定情節,對量刑輕重具有直接影響。只有傘面杏明這些情節,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做到量刑適當。根據刑法規定,累犯、主犯、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等等,都是從重處罰的情節;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等,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後的態度和表現,是自首、坦白、悔罪、立功,還是潛逃、毀證、滅跡、訂立攻守同盟,阻止同案犯交代,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平時表現好壞,有無前科劣跡,等等,這些都與決定其刑事處罰有關,應當加以證明。

3、解決刑事訴訟程序問題需要證明的事實

在刑事訴訟中關於當事人申請回避時對其提出的迴避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訴訟期限而提出申請的事由,以及違反法定的刑事訴訟程序而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事由,等等,也應當加以證明。

4、其他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

上述所列的各種刑事訴訟證明對象,只是根據實踐經驗加以總結,對一般刑事案件概括性的列舉。並不是説,所有刑事案件都要證明這些問題,當然也不能認為,所有刑事案件只證明這些問題就完全夠了。由於每個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因而需要證明的問題也有所不同,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確定每個案件的證明對象。對於關鍵性問題,屬於主要的證明對象的,要多下工夫用證據來加以證明;對於一般性問題,屬於次要的證明對象的,也必須查證清楚。總之,對於刑事案件的證明對象,都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來加以證明,才能做到證據充分、確實,事實清楚,處理恰當。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主要有八個方面:包括案件中的人物身份、犯罪動機、犯罪過程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等等。只有把這些待證事實都搞清楚了,才能對案件有一個真正的瞭解和公正的判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諮詢,可以登錄我們的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