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實施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其實在我國執法機關在進行辦案的時候,我國的法律條文對執法機關也是有着相應的法條來進行約束的。公安機關的權力是不可以被進行濫用的,比如説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公安機關如果要逮捕當事人的話,必須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實施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實施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據此,逮捕應具備三個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前提和基本條件。逮捕通常不是在偵查終結以後才採取,而是逮捕之後仍將繼續進行偵查,所以,經過初步偵查,只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且是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便可對其執行逮捕。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就是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按照刑法的規定,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還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所謂“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逃跑、自殺、串供、毀滅罪證等妨礙訴訟活動進行的情況以及可能行兇報復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新的危害。
二、逮捕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逮捕後取保候審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五)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六)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訴訟法實施逮捕的情形有哪些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訴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批准逮捕應當具備三個條件,比如説有切實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犯罪事實,另外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等。另外在上文中小編也為大家介紹了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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