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如實供述都有哪些要求
我國雖然作為一個法制大國,但在相應的法律辦理過程中對案件人能夠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的犯罪者還是會從寬處理的。我國的相關法律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那刑事訴訟法如實供述都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刑法》第67條對自首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在其後關於自首的最高法兩個主要文件《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及《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一、自首構成需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自動投案,
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首,只具備其中一個的,不成立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要求犯罪嫌疑人對於所犯罪行,無論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應如實全部供述交待,不能有隱瞞。結合前述兩個最高法規定,其具體內容為: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這裏講到的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即為數個罪名,不包括同罪數個犯罪事實。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應當認定為自首。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根據刑法第67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6、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犯罪者能夠主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我國的案件相關的辦理和審理工作都大大的節省了時間。但相應的犯罪人要及時的、正確的説明自己的罪行,才能夠得到法律的從寬處理。我國的法律才會做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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