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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別?

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別?

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證據可以分為人證和物證,這兩種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的依據。那麼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別?下面本站得到小編就給大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

一、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別?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二、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按照證據法原理,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的客觀實在物;後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人證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訴辯解。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大家可以瞭解到人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相關證認的證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相關陳述。而物證一般指與案件相關的實物證明以及案發時期留下的印記等證明,相對來説更具客觀性。大家如果對證據方面還有其它想了解的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