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無需證明的事實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無需證明的事實有哪些
1、民事訴訟中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
(一)實體法事實;
(二)程序法事實;
(三)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習慣。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對於需要我們證明的事情我們一定要證明,但是對於一些無需證明的事情,我們就沒有必要去浪費時間精力。通過了解民事訴訟法中無需證明的事實,對於民事訴訟,我們掌握的更全面了,對於相關條文掌握的更加清晰,這會對我們產生很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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