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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報請批捕期限延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報請批捕期限延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報請批捕期限延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報請批捕期限延長的規定是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主要涉及到的可能發生的社會危險性包括: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報請批捕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在刑拘以後的三天之內,不過,刑事案件的實際偵查過程當中,公安機關刑拘三天就提請批捕的這種情況很少見。可是,對於何謂特殊情況法律上就沒有更加明確的解釋了,也就意味着延長提請批捕的解釋權基本上在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