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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怎麼立案

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執行異議的含義是指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怎麼立案要看具體的情況:
對於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和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法院可不再區分執行行為和執行標的,而是由執行法院統一進行審查,既審查執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還要審查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但製作裁定書時應當寫明對執行行為是否違法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如果案外人不服對執行標的異議的決定則不能申請複議,而是應當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異議怎麼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