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有什麼區別?
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説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異議之後,應當立即審查處理,認為異議確有道理的,應當報請法院院長批准裁定中止執行。如果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應撤銷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給予糾正。執行異議沒有理由的,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是兩種概念,執行異議是一種程序,而執行異議之訴是屬於一種訴訟。兩者申請的條件和適用情況都有所不同,一般來説,前者是處於程序利益,而後者是屬於實體利益。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案例來進行分析使用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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