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和執行異議區別有哪些?
1、執行異議: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2、執行異議之訴:
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後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1、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2、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一般來説,先有執行異議,然後再有執行異議之訴,因為當事人認為法院所進行的執行有意義,所以才向法院繼續進行起訴,要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和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再跟案件的事實情況作出最終的案件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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