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怎麼辦?
一、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怎麼辦?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積極的參加執行異議的訴訟活動,或者是其他的活動。被執行人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被執行人是屬於案件的當事人,符合執行異議提出的主體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出執行異議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提出執行異議訴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訴訟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發生民事糾紛的話,到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並且已經作出了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者是裁定之後就是進入到執行階段,在執行階段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提出執行異議之後,應當積極的參加相對應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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