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規定有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規定有什麼?
執行異議和複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於執行救濟的範疇。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和複議制度的定位,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異議複議規定》貫徹了權利保障原則、分權制衡原則、效率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共四個原則。
《異議複議規定》的施行,對人民法院準確審查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妥善處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關係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對執行工作隊伍的整體專業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已經制定了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培訓計劃,編寫了統一培訓教材,年內將開展遠程視頻等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培訓工作,切實提升執行隊伍的業務素養。
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當事人是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必須是案外人。案外人需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僅僅對法院工作提出意見不算執行異議,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若在程序結束之後提出不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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