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1、執行異議: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2、執行異議之訴:
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後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1、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2、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二、怎麼提出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員在執行本院或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或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法院批准。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兩者之間是完全不一樣的,當法院在案件的執行過程當中,如果有當事人或者是利害關係人認為法院的執行是屬於違法的,想要法院進行撤銷執行或者是改正執行的時候,那麼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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