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的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二、什麼是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
1、執行異議: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2、執行異議之訴:
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後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3、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其特徵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
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最後,執行異議是指在法院驚醒案件審理過程中,與案件有關的人員認為執行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正當性的保障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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