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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期限規定是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期限37日(提請批捕最長時限30日;批捕的時限7日,期限屆滿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偵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五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七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刑事類型的案件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它是有非常確切的時間方面的限制的,通常情況下在批准逮捕這個時間方面是大家比較關注的。最長是能夠達到37天的,但是需要進行申請延長,如果超過37天確實不準批准逮捕的話必須要放人。